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81知民初4号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章华,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绍荣——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后湖社区人民路老神州药房旁,住所地常德市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后湖社区人民路老神州药房旁。
经营者:傅绍荣,男,194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英(系傅绍荣之妻),女,194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津市。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傅绍荣——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后湖社区人民路老神州药房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