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初20号 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双鱼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如阳,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陵区蔡家老作坊食品商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老街南延S4-3-3。
经营者:蔡雨辰。
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陵区蔡家老作坊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自愿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陵区蔡家老作坊食品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