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郑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882刑初23号
案件名称郑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882刑初23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住辽宁省海城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以大市检检二刑诉〔2020〕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纪宁、检察官助理赵枫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海城市内,加工MCM、香奈儿、GG、迪奥等品牌箱包,产品销售给沈阳五爱市场从事箱包经营的魏某某(已另案处理),已查明郑某某销售假冒箱包金额为人民币30665元。

2020年10月10日8时50分,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海城市南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郑某某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向公诉机关表示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诉讼中,其主动上交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预交罚金人民币3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相关书证,证人于某、宋某、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金额30665元,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惩处。

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交纳罚金人民币35000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量刑情节,且经被告人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

综上,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郑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已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