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514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亿家美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区河口镇人民政府对面。
经营者:汪永玲。
被告:浙**象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官山中路3号内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施晓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巧华,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沛县亿家美超市、浙**象杯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5月15日,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