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2民初981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秋瑜,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深,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惠玛特超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籍田街道新华路一段37号。
经营者:陈盛晓。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月亮实业公司)与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惠玛特超市(以下简称惠玛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蓝月亮实业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惠玛特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蓝月亮实业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惠玛特超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