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终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汇购便利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报春路XXX号。
经营者:**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市闵行区汇购便利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9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市闵行区汇购便利店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市闵行区汇购便利店撤回上诉。
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5元,由上诉人上海市闵行区汇购便利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审 判 员 杜灵燕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法官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