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3196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余姚新建路分店。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余姚市新建路6-8号长发商厦一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MA28206J2W。
主要负责人:董焱焱,职务不明。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杭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余姚新建路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5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并承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