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民初51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山市左邻右舍英辉副食品加盟店,经营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凤林镇大悲山路口。
经营者:周香英,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军,系周香英丈夫,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山市左邻右舍英辉副食品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