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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西湖区君美好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92执254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西湖区君美好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西湖区君美好五金店;万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192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1/1)。

法定代表人:项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湖区君美好五金店,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系马桩8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3MA35PKNQ77。

被执行人:万某,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湖区君美好五金店、万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的(2019)赣0192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西湖区君美好五金店、万某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欠申请执行人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

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西湖区君美好五金店、万某负担。

以上共计4050元及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西湖区君美好五金店、万某银行存款40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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