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27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川区泰顺食品超市,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瑞山西路46-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5UMQFN88。
经营者:熊友材,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川区泰顺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