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333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明华实业有限公司裕华生活广场,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裕华西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马淑贤,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永康市亚泰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唐先镇大后工业基地(浙江索普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幢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剑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明华实业有限公司裕华生活广场、被告永康市亚泰杯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