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知民初169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该公司员工。
被告:崔平杰,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告:世纪富轩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8号10层1-10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树彤。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平杰、世纪富轩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以与被告崔平杰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崔平杰、世纪富轩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