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3928号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祥苑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宝龙中心1号楼21B。
法定代表人:肖文华。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华祥苑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