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68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巍,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福润家超市,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55号建国北区出口。
经营者:高云。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福润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计100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