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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旌阳区如家旅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6知民初127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旌阳区如家旅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旌阳区如家旅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知民初127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旌阳区如家旅馆,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天发路。

主要负责人:陈溢,系该旅馆经营者。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旌阳区如家旅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3项为“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因其侵权行为致原告的经济损失10000元”并申请撤回对旌阳区如家旅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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