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民初57号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星村路7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冰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香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孙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香海美容品厂,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汇站街83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梁,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颙,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栋迪,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香海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汇站街83号。
法定代表人:蔡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颙,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栋迪,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青春社区广泉百货超市,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高新区南城街道新大街72号。
经营者:杨海青,女,汉族,1976年1月3日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香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香海美容品厂、上海香海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高新区青春社区广泉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新区青春社区广泉百货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新区青春社区广泉百货超市的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新区青春社区广泉百货超市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