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31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芳芳,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志强,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红谷滩新区阳光五金建材店,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九龙湖绿地悦城75#楼商业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5MA361J1364。
经营者:徐协瑞,男,汉族,1986年8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红谷滩新区阳光五金建材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于2019年5月31日注销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