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02民初259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德本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D,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金鼎装饰装潢材料市场**楼**(日丰管)。
法定代表人:王亚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德本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依法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