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15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瓯北街道红羽饰品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堡一村商业街34-36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4MA298JA16C。
经营者:谢桓芬,女,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永嘉县瓯北街道红羽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