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4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阴县回归宴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地址湖南省湘阴县长康镇金莆村。
经营者:杨柳。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湘阴县回归宴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