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91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盛销综合商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域八线路北小型阀门厂开发楼5号1-7,8,9房。
经营者张凤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盛销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