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51号原告:鹿丙领,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志欣,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威信汽车用品商行,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湖南高桥汽配城18栋北1号门面。
经营者:尹婷。
原告鹿丙领因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威信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鹿丙领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丙领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鹿丙领负担。
审 判 长 谢 晋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人民陪审员 李长松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