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21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久美日化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锦绣花园北侧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MA40JXH49E。
经营者:陈东坤,男,汉族,1970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久美日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