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彪马欧洲公司、瑞安市顶吉鞋厂、张作龙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81执7688号之一
案件名称彪马欧洲公司、瑞安市顶吉鞋厂、张作龙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彪马欧洲公司;瑞安市顶吉鞋厂;张作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执76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住所地德国赫佐格诺拉克市彪马街1号。

委托代理人:向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瑞安市顶吉鞋厂,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西山村,组织机构代码:095975766。

投资人张作龙。

被执行人张作龙,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住瑞安市。

申请执行人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与被执行人张作龙、瑞安市顶吉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81民初7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安市顶吉鞋厂赔偿申请执行人彪马欧洲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70000元。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另查明,被执行人瑞安市顶吉鞋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张作龙系投资人,现被执行人瑞安市顶吉鞋厂工商登记已被注销,故本院依申请作出裁定依法追加张作龙为被执行人,该裁定于2020年3月10日生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

查明:一、被执行人张作龙、瑞安市顶吉鞋厂或未开设账号,或账号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

二、被执行人名下在瑞安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或工商登记信息;

四、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无财产,且无法联系。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被执行人张作龙拒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本院依法于2019年12月16日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通报公安部门予以布控。

若布控期限内无结果,申请执行人可书面向本院申请继续布控。

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381执76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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