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3刑终105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军,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因本案于2019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浙江省平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丽萍、吴玉珍,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章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浙0381刑初134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章军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坚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军通过视频远程参加了庭审,其辩护人郑丽萍到庭参加诉讼。
证人陈某1出庭作证。
期间,公诉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建议延期审理,同年4月30日建议恢复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10月份左右开始,被告人章军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委托陈某1(已判)加工“”硒鼓。
被告人章军通过QQ向陈某1下单。
期间,被告人章军到平阳县陈某1租赁的厂房对工人进行技术指导。
制造假冒“”硒鼓成品后,陈某1根据被告人章军提供的收货人及收货地址,通过物流发送至广东深圳,被告人章军则分别转发至摩洛哥××××等地及通过淘宝店铺“普菱办公商城”销售上述假冒硒鼓。
2018年3月至6月陈某1加工并交付假冒“”硒鼓成品4644个,其中2000个系2017年已经交付但因质量问题退回重新加工的硒鼓。
章军共向陈某1支付费用200000元。
2018年6月26日,公安机关现场抓获陈某1,查扣假冒“”硒鼓成品835个、假冒“”硒鼓外包装、防伪标签、说明书以及笔记本电脑一台等。
次日,公安机关在该加工点的仓库内查获假冒“”硒鼓外包装、不干胶鼓标等物。
上述假冒“”硒鼓成品价值共计550920元。
原审另查明:注册号为11322686号“”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惠普发展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的计算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墨盒、激光打印机墨盒、复印机用碳粉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1月7日至2024年1月6日。
经查实,被告人章军委托陈某1制造的硒鼓上标注的商标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手机1部、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报案材料、授权证明、营业执照、承诺书、证明、商标注册证、快递单号、支付宝信息、手机通话详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证人陈某1、张某、叶某、郑某、陈某2、金某、高某的证言、被告人章军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辨认笔录、QQ聊天记录、发货订单记录、物流信息、淘宝销售页面信息、支付宝转账记录、电子数据提取记录、住宿记录表、有关手机数据提取的U盘1个、支付宝交易数据光盘1张、惠普公司作出的未授权证明。
原审法院认为,“”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章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该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该院予以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判决被告人章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上诉人章军上诉称:一审认定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证据不足。
二审庭审中,其表示认罪认罚,希望本院酌情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辩称:1.上诉人与陈某1共同犯罪,且陈某1主动联系章军实施管理和制造加工,但陈某1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21万元,而章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30万元,对章军的量刑过重。
2.上诉人章军在二审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30万元,请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章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虽然章军当庭认罪悔罪,但是基于其之前一直不认罪,在量刑上可不予从轻。
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章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有经原审庭审质证并在判决书中逐项列明的证据,二审出庭作证的证人陈某1证言,以及金某证言等证实,章军在二审法庭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被告人章军在二审期间认罪悔罪,并主动缴纳罚金30万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章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惠普公司许可,伙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章军在二审期间当庭认罪,又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同案犯量刑平衡,可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对章军量刑过重、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1刑初1341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止。
罚金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