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1216号原告:蒋志学,男,汉族,1981年11月9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天津瀚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锦州道163、16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海。
被告:李东海,男,汉族,1988年12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蒋志学与被告天津瀚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李东海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蒋志学于2020年0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志学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志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志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