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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晓松、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民辖终234号
案件名称夏晓松、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晓松;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民辖终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晓松,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K96室。

法定代表人:高勇。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上诉人夏晓松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4民初13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夏晓松上诉称,本案另一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且被上诉人所主张的侵权行为销售、许诺销售均出现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因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长宁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原审被告夏晓松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永康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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