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54号原告:徳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M00009ML7P。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被告:舞钢市恒菲互联网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湖滨小区35号楼5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MA46BJR54K。
法定代表人:李猛。
原告徳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恒菲互联网零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徳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徳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徳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徳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