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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明英电气有限公司、陈光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初263号
案件名称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明英电气有限公司、陈光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明英电气有限公司;陈光阳;陈明洪;刘良均;骆银标;施雪琴;许大俊;汪建军;汪聪;崔英;崔华;周志飞;陈明金;陈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263号原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正泰工业园区正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南存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彩勇,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丽,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明英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西潭头村。

法定代表人:陈明洪,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陈光阳,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陈明洪,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刘良均,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骆银标,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横峰县。

被告:施雪琴,女,1989年5月8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云县。

被告:许大俊,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横峰县。

被告:汪建军,男,199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横峰县。

被告:汪聪,男,199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弋阳县。

被告:崔英,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崔华,女,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周志飞,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陈明金,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

被告:陈鹏,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

原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明英电气有限公司、陈光阳、陈明洪、刘良均、骆银标、施雪琴、许大俊、汪建军、汪聪、崔英、崔华、周志飞、陈明金、陈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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