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1230号原告:天津市宁河县椒阳蔬菜加工厂,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苗庄镇柳庄村村东。
经营者:梁珩,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若楠,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众益联生产力促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35号亚太大厦2605。
法定代表人:刘玮薇。
原告天津市宁河县椒阳蔬菜加工厂与被告天津众益联生产力促进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宁河县椒阳蔬菜加工厂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宁河县椒阳蔬菜加工厂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宁河县椒阳蔬菜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元,减半收取218.5元,由原告天津市宁河县椒阳蔬菜加工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