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初2号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路7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8762442G。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景泰、李小桂,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丰泽区芳霞小吃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霞淮街242号A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3MA2Y559Y81。
经营者:占小芳。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泽区芳霞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小燕 审判员 陈希进 审判员 王柳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洪永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