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州区张芝山镇芈夏家纺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12民初5377号
案件名称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州区张芝山镇芈夏家纺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区张芝山镇芈夏家纺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612民初5377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张芝山镇芈夏家纺厂,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通启桥村**。

经营者:万海英。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娅瑜,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莱公司)与被告通州区张芝山镇芈夏家纺厂(以下简称芈夏家纺厂)、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普通程序审理。

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准许。

原告罗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被告芈夏家纺厂经营者万海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莱公司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芈夏家纺厂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

2、判令被告芈夏家纺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2万元;

3、判令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立即删除、清理屏蔽被告芈夏家纺厂在阿里巴巴批发网上的被控侵权产品信息;

4、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芈夏家纺厂停止侵害原告第24579049号、第7702004号、第4902138号、第41671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销售案涉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含维权费用),诉讼费由被告芈夏家纺厂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较早涉足家用纺织品行业,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获得多项荣誉,原告注册了第24579049号、第7702004号、第4902138号、第4167104号等商标,被告芈夏家纺厂未经许可在阿里巴巴平台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被告芈夏家纺厂辩称,其第一次做微商,不知道侵权,从别人那里复制了链接跟着卖的,货是别人送上门的,现在已找不到供货人了。

其网店上的成交量是刷单的,实际就卖了几十套,每套赚两三元,没有赚到钱,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其承担不了。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莱公司依法取得第24579049号“罗莱”、第7702004号“”、第4902138号“”、第4167104号“”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中均有第24类(包括床单、床罩、被子、被罩等)。

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20)浙温证内字第2076号公证书中记载:2020年5月6日,在公证员郑某,4与公证人员项某,4的监督下,原告委托代理人万雪用公证处专用计算机登录1688平台的“通州区张芝山镇芈夏家纺厂”店铺,浏览店铺注册信息及商品,购买了名称为“微商爆款韩版优家罗莱四件套26度有氧四件套韩国四件套”商品两件,支付124元(其中货款110元,运费14元);

2020年5月13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收货、拆开包裹查看、拍照,重新封装后交由万雪保管。

原告支付公证费用1400元。

经当庭查验,原告罗莱公司提供的实物封装完好,上面有公证处的封条。

当庭拆封后,内有被套、床单、枕套、纸质标签,被套、床单、枕套上没有案涉商标标识,纸质标签上印有“”、“”。

案涉实物经原告鉴定,外包装、吊牌规格等多处与其公司产品不一致,判断为假货。

1688平台的“通州区张芝山镇芈夏家纺厂”店铺系被告芈夏家纺厂开设并经营,被告芈夏家纺厂对此不持异议,且对案涉实物系其销售也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原告罗莱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及实物、公证费用发票、鉴定报告,以及各方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

本案争议焦点: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原告罗莱公司主张的损失是否支持?

本院认为,原告罗莱公司系第24579049号、第7702004号、第4902138号、第4167104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被告镇芈夏家纺厂在1688平台开设网店并销售四件套床上用品,商品名称中使用了“罗莱”,商品包装内的标签上使用了“”、“”标识,与原告的案涉注册商标相同,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原告罗莱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其请求依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本院准许。

本院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情节与后果、侵权商品售价、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2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通州区张芝山镇芈夏家纺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24579049号“罗莱”、第7702004号“”、第4902138号“”、第41671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通州区张芝山镇芈夏家纺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5000元。

三、驳回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通州区张芝山镇芈夏家纺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