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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广陵区一帆机电产品销售中心与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0民终285号
案件名称285广陵区一帆机电产品销售中心与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陵区一帆机电产品销售中心;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民终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陵区一帆机电产品销售中心,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渡江南路1-3号(福运门五金交电批发市场内)。

经营者:李帆,女,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田,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玉津,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陵区一帆机电产品销售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20)苏1002民初3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陵区一帆机电产品销售中心于2021年2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陵区一帆机电产品销售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陵区一帆机电产品销售中心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广陵区一帆机电产品销售中心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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