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06刑初2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1,男,199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因本案于2020年9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孟栓,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2,女,199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3,男,199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全来,广东星辰(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4,男,199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因本案于7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因本案于7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20〕Z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1、蔡某2、蔡某3、蔡某4、郑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于2021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岑杰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蔡某1及其辩护人吴孟栓、被告人蔡某2、被告人蔡某3及其辩护人黄全来、被告人蔡某4、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第18624840号的商标“Champion”,核准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等,注册有效期为2017年1月28日至2027年1月17日;
注册的第18624852号图形商标“C”,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等,注册有效期为2017年1月28日至2027年1月17日。
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第4207906号的商标“NEWBALANCE”,核准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等,注册有效期为2008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13日,续展至2028年6月13日;
注册的第G944507号图形商标“NB”,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等,注册有效期为2017年11月2日至2027年11月2日。
被告人蔡某1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租赁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杨仁中6-1号2楼作为仓库,用于存放、销售假冒“Champion”“NEWBALANCE”品牌的服装。
自2020年4月起,蔡某1伙同被告人蔡某2、蔡某3、蔡某4、郑某某等4人,由蔡某1负责联系货源、日常管理及发放工资等;
由蔡某2负责从微信上接收客户订单,并且将订单信息通过微信“内部配货群”通知蔡某3等人;
由蔡某3负责保管仓库钥匙,并在接收到蔡某2发送的订单信息后,蔡某3、蔡某4、郑某某等人按照订单要求将货物配好并将配货信息拍照通过微信发送给蔡某2,然后由蔡某4、郑某某将货物送到蔡某2指定地点,最终用于实际销售。
2020年7月22日11时许,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在上述地址将被告人蔡某2、蔡某3、蔡某4、郑某某抓获,现场查获仓库钥匙一把,作案用的手机4部,从手机中提取出销售单据截图45张,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Champion”的10个款号的服装共计11835件,假冒注册商标“NEWBALANCE”的4个款号的服装共计4530件。
根据销售单据截图统计,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3674元;
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98695元。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蔡某1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1、蔡某2、蔡某3、蔡某4、郑某某的行为均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具有犯罪未遂情节,被告人蔡某1具有自首情节、是主犯,被告人蔡某2、蔡某3、蔡某4、郑某某均是从犯,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1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蔡某2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蔡某3、蔡某4、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蔡某1、蔡某2、蔡某3、蔡某4、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并提交了具结书。
被告人蔡某1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蔡某1具有自首情节,是犯罪未遂,获利较少,已退出违法所得,是初犯、偶犯,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蔡某3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蔡某3具有犯罪未遂情节,是从犯,获利较少,是初犯、偶犯,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第18624840号的商标“Champion”,核准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等,注册有效期为2017年1月28日至2027年1月17日;
注册的第18624852号图形商标“C”,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等,注册有效期为2017年1月28日至2027年1月17日。
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第4207906号的商标“NEWBALANCE”,核准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等,注册有效期为2008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13日,续展至2028年6月13日;
注册的第G944507号图形商标“NB”,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等,注册有效期为2017年11月2日至2027年11月2日。
被告人蔡某1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租赁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杨仁中6-1号2楼作为仓库,用于存放、销售假冒“Champion”“NEWBALANCE”品牌的服装。
自2020年4月起,蔡某1伙同被告人蔡某2、蔡某3、蔡某4、郑某某等4人,由蔡某1负责联系货源、日常管理及发放工资等;
由蔡某2负责从微信上接收客户订单,并且将订单信息通过微信“内部配货群”通知蔡某3等人;
由蔡某3负责保管仓库钥匙,并在接收到蔡某2发送的订单信息后,蔡某3、蔡某4、郑某某等人按照订单要求将货物配好并将配货信息拍照通过微信发送给蔡某2,然后由蔡某4、郑某某将货物送到蔡某2指定地点,最终用于实际销售。
2020年7月23日18时许,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在上述地址将被告人蔡某2、蔡某3、蔡某4、郑某某抓获,现场查获仓库钥匙一把,作案工具手机4部,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Champion”的10个款号的服装共计11835件,假冒注册商标“NEWBALANCE”的4个款号的服装共计4530件。
根据销售单据截图统计,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3674元;
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98695元。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蔡某1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五名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3674元,上述款项暂由本院代管。
上述事实,有被害单位报案材料、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授权委托书、鉴定证明、价格证明,证人莫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照片、作案工具手机照片,侵权产品照片、销售单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租赁协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户籍材料以及被告人蔡某1、蔡某2、蔡某3、蔡某4、郑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1、蔡某2、蔡某3、蔡某4、郑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蔡某1、蔡某2、蔡某3、蔡某4、郑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蔡某1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蔡某2、蔡某3、蔡某4、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均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某1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某4、郑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某2、蔡某3庭审中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某1、蔡某2、蔡某3、蔡某4、郑某某已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蔡某2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其未成年子女刚满哺乳期的情况,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服装的生产、销售等相关经营活动。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蔡某1、蔡某3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缴获的侵权产品、作案工具均依法予以没收。
五名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1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
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蔡某2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蔡某3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
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蔡某4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
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郑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
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禁止被告人蔡某2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服装的生产、销售等相关经营活动。
七、缴获侵权产品假冒注册商标“Champion”的服装11835件、假冒注册商标“NEWBALANCE”的服装4530件以及作案工具手机4部、仓库钥匙1把,均予以没收(上述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
八、被告人蔡某1、蔡某2、蔡某3、蔡某4、郑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3674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款项暂由本院代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