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1885号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奥威路8号2-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9MA0D0A7P5J。
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汉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福缘天地食品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马蹄山村二巷7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QG5B7Y。
经营者:丁元荣,女,汉族,1972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北京泰鑫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院10号楼10层2单元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30397661F。
法定代表人:叶丙霞。
被告:山东石油人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恒源经济新区2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772069219G。
法定代表人:郭威。
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福缘天地食品商行、北京泰鑫隆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石油人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万元”,并于同年2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福缘天地食品商行、北京泰鑫隆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石油人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650元,依法向其退还1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