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29民初3号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夏市鑫辉民便利店。
经营者:马某,男,回族,生于19xx年x月xx日。
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临夏市鑫辉民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该纠纷双方已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