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2民初3445号 原告 景德镇陶瓷协会(社会团体法人),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200754235092H。
法定代表人:孙飞,该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 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梵林茶叶商行(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嵩江西路**(嵩江茶叶市场1F-B02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12MA2GQT372L。
经营者:李玲芳。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事由 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并表示不再预交诉讼费。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