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2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同建便民商行,地址:河南省滑县白道口镇白道口集。
经营者:杨同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滑县同建便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与被告滑县同建便民商行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