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3530号原告:纽西之谜(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555号1幢15楼0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Y。
法定代表人:陈文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有喜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工业区瑞香路29号有喜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M。
法定代表人:丁亚。
被告:广州市尊爱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工业区瑞香路29号尊爱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G。
法定代表人:林伟坚。
原告纽西之谜(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有喜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尊爱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纽西之谜(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纽西之谜(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