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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梦圆罚金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402执251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李梦圆罚金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某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402执251号被执行人李某某。

根据本院(2020)陕0402刑初25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被告人李某某罚金刑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之规定,通知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2刑初255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的罚金刑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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