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402执251号被执行人李某某。
根据本院(2020)陕0402刑初25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被告人李某某罚金刑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之规定,通知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2刑初255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的罚金刑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