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91民初3550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龙路28号智能园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民航,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古巷博德精工陶瓷厂,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古四村黄厝坑。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明县国章装饰材料销售中心、潮州市潮安区古巷博德精工陶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
潮州市潮安区古巷博德精工陶瓷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知识产权纠纷,有权管辖的是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东明县国章装饰材料销售中心的住所在本院辖区,本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古巷博德精工陶瓷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古巷博德精工陶瓷厂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