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峰区琳琳家园便利店,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经营者:李自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强旗,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峰区琳琳家园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