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6583号之二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2473344C,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杰,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市上气电器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4MA1R3NQB8W,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招商城F-427#、428#、429#。
经营者:郑度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芳,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聪,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祺箭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AAEE1M,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清西路421号四楼B-1641。
法定代表人:朱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芳,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聪,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浩,男,198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芳,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聪,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上气电器经营部、上海祺箭电器有限公司、朱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