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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习水县宜生活便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黔03执158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习水县宜生活便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习水县宜生活便民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执15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习水县宜生活便民超市。

经营者:罗小英。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习水县宜生活便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因被执行人习水县宜生活便民超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习水县宜生活便民超市、罗小英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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