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初244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龙山忠文五金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清市龙山街道龙东村龙山路28号。
经营者:姚忠文。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龙山忠文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