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民终3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添瑞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利民路**。
法定代表人:樊晓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保生,男,1955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上诉人河南添瑞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保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0)鲁1581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添瑞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2020年11月23日,一审法院向河南添瑞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交费通知书,河南添瑞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收到通知书后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添瑞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