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79534号原告:鸭鸭股份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杨跃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美慧,女,199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鸭鸭股份公司与被告欧阳美慧、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鸭鸭股份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鸭鸭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鸭鸭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闫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琳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