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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鸭股份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欧阳美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79534号
案件名称鸭鸭股份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欧阳美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鸭鸭股份公司;欧阳美慧;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79534号原告:鸭鸭股份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杨跃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美慧,女,199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鸭鸭股份公司与被告欧阳美慧、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鸭鸭股份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鸭鸭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鸭鸭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闫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琳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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