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04知民初52号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古城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徐宏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朝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三全路6号1号楼1-2层商业9号。
法定代表人:杨朝广,总经理。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圣特公司)与被告郑州朝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广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圣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及被告朝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圣特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在拼多多电商平台上店铺名称为“布鲁克母婴店”销售的商品名称为“优博圣特拉慕婴幼儿配方羊奶粉荷兰法国奶源800g罐装婴儿奶粉”、“圣优博羊奶粉婴幼儿1-3段圣特拉慕配方奶粉400g罐装”的商品中使用“圣特拉慕”商标的侵权行为;
停止在拼多多电商平台上店铺名称为“省惠母婴”销售的商品名称为“圣元(Synutra)优博圣特拉慕婴幼儿配方羊奶粉123段400g正品保证”、“19年8月圣特拉慕婴幼儿配方羊奶粉纯羊奶123段800g正品保证”的商品中使用“圣特拉慕”商标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000元。
事实与理由: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元公司”),是一家致力于配方奶粉、婴幼儿辅食等营养食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咨询和售后服务的公司。
圣元公司于2018年注册取得第五类“圣特拉慕”商标,注册号为22276153,核定使用商品为婴儿食品、婴儿奶粉等,有限期至2028年1月27日;
同日注册取得第29类“圣特拉慕”商标,注册号为22277162,核定使用商品为奶粉、牛奶等,有效期至2028年1月27日。
2018年9月1日,圣元公司将上述注册商标授权给原告使用,且在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时,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涉案商标产品,在行业上拥有良好的商誉及较高的知名度,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拼多多网上注册了两家店铺,名为“布鲁克母婴店”及“省惠母婴”,上述店铺中产品名为“优博圣特拉慕婴幼儿配方羊奶粉荷兰法国奶源800g罐装婴儿奶粉”、“圣优博羊奶粉婴幼儿1-3段圣特拉慕配方奶粉400g罐装”、“圣元(Synutra)优博圣特拉慕婴幼儿配方羊奶粉123段400g正品保证”、“19年8月圣特拉慕婴幼儿配方羊奶粉纯羊奶123段800g正品保证”的产品销售中有如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1.将注册商标“圣特拉慕”作为商品名称使用;
2.将注册商标“圣特拉慕”作为关键词用于检索链接;
3.在产品介绍图片中使用注册商标“圣特拉慕”。
综上,被告的侵权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朝广公司辩称,否认,我店经营该产品时,上游供货商及厂家并未告知上述行为为侵权行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圣特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核准成立,经营范围:批发,零售(不含冷库):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卫生用品、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以上范围均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核桃油、食品容器及用具、包装材料及用具、纸尿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辅助营养补充品、服装、鞋帽、化妆品;
仓储服务(不含冷库、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从事医疗器械、食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1月28日,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获得第222761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为“圣特拉慕”文字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包含:医用营养食物;
婴儿食品;
婴儿奶粉;
婴儿含乳面粉;
兽医用药;
医用营养品;
营养补充剂;
人用药;
婴儿尿裤;
酪蛋白膳食补充剂(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7日。
2018年1月28日,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获得第222771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为“圣特拉慕”文字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包含:奶粉;
牛奶;
牛奶制品;
豆奶(牛奶替代品);
酸奶;
奶酪;
鱼制食品;
食用油脂;
苹果泥;
果酱(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7日。
2018年9月1日,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人)向圣特公司(被授权人)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商标权人将商标:圣特拉慕(商标注册号:22276153,核定使用商标类别为5类;
商标注册号:22277162,核定使用商标类别为29类)授权原告圣特公司使用。
授权期限为注册商标有限期限内,授权地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授权权限:1.在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被授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2.在注册商标受到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时,被授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原告圣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登录以上海尚士华律律师事务所注册的权利卫士账户到拼多多网站进行截图取证以固化、保存侵权证据。
2020年6月16日9时45分许,原告取证人员打开“kk录像机”对取证过程进行录屏。
原告取证人员对电脑进行清理后,打开浏览器进入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确定取证时间。
然后在浏览器中进入拼多多首页进行浏览,搜索被告店铺名“省惠母婴”,进入店铺页面后进行截图并保存;
在被告店铺搜索栏中输入“圣特拉慕”,点击搜索进入新页面后,分别进行截图并保存;
点击涉案商品的商品图片进入新页面,进行截图并保存;
返回店铺首页,点击被告店铺名称,点击当前显示页面中经营证照,显示出涉案店铺经营者资质信息,进行截图并保存。
2020年7月16日14时21分许,原告取证人员打开“kk录像机”对取证过程进行录屏。
原告取证人员对电脑进行清理后,打开浏览器进入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确定取证时间。
然后在浏览器中进入拼多多首页进行浏览,搜索被告店铺名“布鲁克母婴店”,进入店铺页面后进行截图并保存;
在被告店铺搜索栏中输入“圣特拉慕”,点击搜索进入新页面后,分别进行截图并保存;
点击涉案商品的商品图片进入新页面,进行截图并保存;
返回店铺首页,点击被告店铺名称,点击当前显示页面中经营证照,显示出涉案店铺经营者资质信息,进行截图并保存。
取证结束后,取证人员打开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官方网站(××),登录后对截图及上述录像进行认证。
随后,取证人员将通过验证的全部电子证据、相应的时间戳认证证书(*.tsa)和时间戳认证证书(PDF文件)刻录至DVD光盘,并提交法庭。
打开联合信任时间服务中心官方网站××,进入服务专区,选择时间戳验证中心,上传上述视频及配套的时间戳证书(*.tsa),进行验证,验示通过了可信时间戳验证,证明该电子数据自生成时间戳之日起内容保存完整、未被篡改。
针对被告朝广公司的销售行为,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及原告圣特公司联合出具《证明》两份,载明朝广公司非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及原告圣特公司旗下“圣特拉慕”品牌的经销商;
另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及原告圣特公司从未授权朝广公司利用网络以“圣特拉慕”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等任何商业活动。
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店铺及商品详情截图可知,截止2020年7月16日,被告经营的“布鲁克母婴店”销售“圣优博羊奶粉婴幼儿1-3段圣特拉慕配方奶粉400g罐装”5件;
“省惠母婴”销售“19年8月圣特拉慕婴幼儿配方羊奶粉纯羊奶123段800g正品保证”1件。
另查明,朝广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6月1日成立,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凭有效许可证核定范围及期限经营)、日用百货、服装。
本院认为,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系第22276153号、第22277162号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婴儿配方羊奶粉、较大婴儿配方羊奶粉及幼儿配方羊奶粉,与涉案的第22276153号、第2227716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被诉侵权产品店铺介绍图片中及商品名称中使用“圣特拉慕”商标及字样,被告该行为侵犯了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已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授权方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起司法诉讼。
被告辩称上游供货商及厂家并未告知其销售商品为侵权商品,但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辩称意见,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商品合法来源,故不能认定为该商品系被告合法取得,被告朝广公司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
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及被告在此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支出律师费、交通费等合理支出,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时间、经营规模、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原告商标的声誉、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等合理支出,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朝广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22276153号、第222771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郑州朝广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三、驳回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元,被告郑州朝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