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执185号沈志军、西安市新城区和宏盛办公用品销售部:沈志军与西安市新城区和宏盛办公用品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1知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沈志军于2021年1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一、西安市新城区和宏盛办公用品销售部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申请执行人沈志军第ZL201630201995.8号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二、向申请执行人沈志军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
三、承担案件受理费290元,执行费129元。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2021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并缴纳案件执行费129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执18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