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执298号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毛氏宝岛眼镜行: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毛氏宝岛眼镜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本院(2020)陕01知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一、西安市雁塔区毛氏宝岛眼镜行向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920元,执行费514元。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2021年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并缴纳案件执行费514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执29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